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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经教育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 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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