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教育、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 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 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三,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四。对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五,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