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三、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 四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