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 规划、国土 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 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三.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 选址建设标准的。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