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规划 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