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规划 国土 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未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三.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 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