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规划 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 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三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 选址建设标准的,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