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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教育.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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