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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第二十六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 幼儿园所需用地 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 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第三十条,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第三十一条,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对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 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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