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第二十六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 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 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 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 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九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三十条 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第三十一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配建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并承担相应费用、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 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