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第二十六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 由市,县,市 区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 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 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 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九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 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三十条.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第三十一条。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 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并承担相应费用,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