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 由市、县 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 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 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九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 建设等审批手续 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三十条,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第三十一条 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 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配建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并承担相应费用。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