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 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 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 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九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第三十条、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条件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第三十一条、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