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 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 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 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 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 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 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