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 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 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 抗震.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条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 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 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 标线.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