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 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条。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 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 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 让行等交通标志 标线,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 应当予以免征、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