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 设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县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 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条,毗邻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 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 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 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 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