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 设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 含完全中学 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 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 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 卫生 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条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不得影响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 与中小学校 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 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 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