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 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 初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 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 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 抗震.防雷.环保,节能 卫生 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条、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 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 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