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 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 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 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二十四条 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 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