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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水质管理第三十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水质情况 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有关要求,合理加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对区域内供水情况实施监测.监测数据统一纳入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管平台、第三十三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应及时处理处置、并会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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