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 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求。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53号 以及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 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 水箱 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水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使用城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监测.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等。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成本核算和水价的核定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