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充分发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第七条.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或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满足居民住宅用水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设二次供水设施数量,第八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应根据市政供水管道承载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第九条。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鼓励二次供水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评价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对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资产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经消毒处理,设计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要求、第十三条.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技术应用,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收集、掌握二次供水节能技术,设备 产品应用情况。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建立推荐名录库.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优先纳入招标范围 取得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可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由供水企业统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成本。以.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等规定为依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该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并定期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使用情况、接受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