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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改造与移交第十六条。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验收符合标准规范,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移交资产的、由公共供水企业接收实施统一管理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 改造完成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且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移交资产的.由公共供水企业接收实施统一管理,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合理分担,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庭院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第十八条,业主或原管理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时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但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统管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供水企业管理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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