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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跟踪测量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网安全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城市管理,规划 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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