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跟踪测量的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网安全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城市管理 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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