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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跟踪测量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网安全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 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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