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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跟踪测量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网安全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 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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