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网规划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作出具体安排,利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综合规划方案、建设项目配套管线应当同步编制市政配套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与建设项目同步报批,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意见。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 人防设施 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网建设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 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求 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 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 同类管线合并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 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 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审批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土地权属单位意见。报建图纸,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等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 铁路.轨道交通.河道、消防、人防,绿地.文物以及水源保护地 生态保护区等方面的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回复,第十三条,地下管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形成跟踪测量报告后方可覆土,跟踪测量报告应当包括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等资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