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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网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 互联互通、资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 编制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有关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 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所属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与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 做到信息即时交换 共建共享 动态更新,第五十条 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智慧城市融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第五十一条,地下管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建档手续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五十二条、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五十三条,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符合规定的,取得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市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第五十四条 地下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数据资料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五十五条,地下管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地下管网相关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网工程档案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查阅 利用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查阅手续.第五十七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网档案资料应当同时报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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