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 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 通信 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 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 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 环保,园林 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