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 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 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 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 交通.环保 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