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 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 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 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 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