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 热力,燃气 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