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 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 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 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 保管和利用.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