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 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 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 供水 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 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 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 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 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 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 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 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 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