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 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 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