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 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 国土.交通 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 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