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 第四条 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 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 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