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 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市。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 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 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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