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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 经委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 房产 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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