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 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 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 房产,质监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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