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 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 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 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 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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