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 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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