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 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区县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 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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