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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 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 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 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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