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二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五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六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八 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九 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不执行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