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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激励措施第三十条.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四、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给予优惠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以及更低能耗建筑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三十三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建筑节能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效节能技术,产品 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建筑节能产品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者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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