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市 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本单位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安装监控设备,并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燃气用户中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用户应当确保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工作状态、保持探头清洁,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确认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 第四十六条、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投保燃气安全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