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 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燃气 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 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燃气管理机构 下同 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管委协助市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关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 规划.国土资源.安监,工商 质监。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并对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广播.电视、报刊 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燃气设施保护、节约用气等方面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