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并按照供用气合同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 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 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包裹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八,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者查询相关的经营收费和服务等事项、燃气用户当面或者电话查询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给予答复.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查询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管理 物价。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及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供气服务质量,燃气安全。收费标准,质量等事项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接到举报和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 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灶.含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等燃气燃烧器具.前阀以前,含灶前阀、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燃气计量器具阀门后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用户负责。单位.业主、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燃气用户灶.含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前阀以前、含灶前阀.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器具阀门后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用户负责.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维护和更新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第三十三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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