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 含1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 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包括评估依据 项目概况 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 节能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评估结论等内容。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对项目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等方面逐项进行分析评估.作出评估小结,并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作出项目节能评估结论.第九条。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