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 不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 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 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节能措施 存在问题及建议 评估结论等内容。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对项目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等方面逐项进行分析评估,作出评估小结。并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作出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九条.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