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七条 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 下同 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 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 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评估结论等内容,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对项目能源供应情况 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等方面逐项进行分析评估 作出评估小结,并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作出项目节能评估结论,第九条.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