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含3000吨标准煤 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 不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 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 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节能措施 存在问题及建议,评估结论等内容,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对项目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等方面逐项进行分析评估、作出评估小结、并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作出项目节能评估结论、第九条,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