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含3000吨标准煤 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 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 不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 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 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评估结论等内容。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从节约能源的角度。对项目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等方面逐项进行分析评估.作出评估小结 并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作出项目节能评估结论,第九条、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