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