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