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 第五条。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 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