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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 法规和标准 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 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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