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 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