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 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 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 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 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