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 法规和标准 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