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 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 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 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