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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 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办,主管临沂市境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节能审查主体.第五条、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经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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