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 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省审批 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二。市发改、经信,商务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节能办负责节能审查.三 其他项目由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第十一条、节能审查实行区域能源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每年初.市政府节能办应当会同市统计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研究提出各县区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2014年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临政发,2014 9号、和、临沂市2014,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临大气发 2014、23号 组织实施 申报新上项目.县区能源.煤炭。消费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以及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能源,煤炭,消费减量置换承诺文件,文件须载明能源,煤炭,消费减量置换来源 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和用能单位、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第十二条,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节能预审制度。项目投资方与引资单位正式签订投资合同前 应向项目所在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临沂市节能要求等方面进行节能预审,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并报市政府节能办备案,对未经预审同意的项目。不得签订合同,严禁擅自建设.发改 经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工商。供电等部门 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由市政府节能办负责审查的项目需提报以下材料。一,项目所在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预审意见、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所在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申请报告.三 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能源、煤炭、消费减量置换承诺文件、四、节能评估文件,五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节能审查申请时 应当对提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回,受理或转报意见.第十五条.负责节能审查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召开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会议。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专家评审组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评审,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四 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二,项目建设不符合相关领域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其中。工业类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或单位增加值能耗超过项目投产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 三、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四,超出区域能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五,位于政府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新增燃煤项目 六.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节能要求的 第十八条。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复后,项目的性质,地点。用能结构。主要生产工艺或用能工艺等节能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批复意见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审查.第十九条.项目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列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