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六十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第六十一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让行产生的压线 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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