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 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 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穿拖鞋 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 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二条。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一,傍晚至清晨前、二,遇有雨。雪,雾 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一。照明状况良好时 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四。车辆停止行驶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 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 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停车作业时 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 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 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条 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