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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 二。吸烟 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穿拖鞋,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 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二条,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 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一 傍晚至清晨前 二,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 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一.照明状况良好时.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 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四,车辆停止行驶时。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 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二 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条 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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