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 急停,骑线行驶,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三 赤脚。穿拖鞋,微型 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二条。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 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一,傍晚至清晨前,二。遇有雨.雪 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 一、照明状况良好时 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四,车辆停止行驶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 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 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 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 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