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 穿拖鞋.微型 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 不得遮挡车窗,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 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遇行人横过道路 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 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二条、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通过交叉路口时 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一。傍晚至清晨前,二,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 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一、照明状况良好时.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 三 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 四,车辆停止行驶时。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二,在车行道作业时 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第三十八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