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二,吸烟、饮食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穿拖鞋 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 不得遮挡车窗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遇行人横过道路 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二条,遇有消防车,救护车 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一。傍晚至清晨前。二,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一、照明状况良好时.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四,车辆停止行驶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 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 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二,在车行道作业时 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不得加装棚架装置、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 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