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二 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穿拖鞋 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 不得遮挡车窗。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 孕妇。携婴者 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二条、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 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 示廓灯和后位灯,一,傍晚至清晨前.二 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一 照明状况良好时,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四 车辆停止行驶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 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 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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