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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 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 非紧急情况下急转 急停、骑线行驶 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穿拖鞋。微型 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 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避让行人,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 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二条 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 示廓灯和后位灯 一,傍晚至清晨前、二 遇有雨。雪、雾 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一,照明状况良好时、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 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四,车辆停止行驶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 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 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 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 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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