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 应当按照指挥通行.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二。吸烟 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穿拖鞋,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 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 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 遇老年人、儿童 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二条 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 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一、傍晚至清晨前 二,遇有雨。雪 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一.照明状况良好时。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 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 四,车辆停止行驶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 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 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 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驾驶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不得加装棚架装置、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 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