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 急停.骑线行驶.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 穿拖鞋,微型 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 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 遇老年人 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二条,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 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一,傍晚至清晨前,二、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使用远光灯 一.照明状况良好时 二 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 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四 车辆停止行驶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 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 驾驶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