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市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规划公共交通设施、条件具备的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合乘车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应当保障自行车交通 步行交通的通行空间 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自行车停放区 第十七条。在城市干道以外的居住区道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市政 城管等部门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市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结合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 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障。所需电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在其建筑物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供便利,乡村 集镇、居住区道路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穿村路段及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合理设置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一条,道路限速标志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道路设计速度,交通流量、沿线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事故情况等因素.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移交维护管理部门前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排除隐患、第二十三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及时增加.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道路,停车场从事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影响道路交通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一.遮挡交通安全设施 二,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或者张贴广告牌、指路牌 宣传标语等物品、三 设置与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相混淆的招牌 符号、图案 四。设置干扰驾驶人视觉的红 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其他容易产生眩光,反光效果的物品、五,其他损毁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