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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三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文物等级报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第二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第二十五条,馆藏文物被盗 被抢或者丢失的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 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第二十七条,涉及文物经营的古玩市场 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收藏品市场等,要依法进行动态监管,文物,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日常监管机制、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八条。凡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 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经营的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 应当作出标识.第二十九条、执法部门对没收或者追缴的涉案文物的监管物品 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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