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账 分类账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文物等级报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第二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第二十五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文物商店 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第二十七条,涉及文物经营的古玩市场 文化市场 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收藏品市场等,要依法进行动态监管,文物.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日常监管机制 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监管.第二十八条。凡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经营的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第二十九条。执法部门对没收或者追缴的涉案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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