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文物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确保文物安全,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 公安。工商.海关。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物事业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一,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二、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或抢救文物有功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在文物安全保卫 查缉走私和打击非法经营文物的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