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与生态保护同步进行,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以及农村公路绿化。美化、文化设施等、应当与农村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列入新改建计划的农村公路应当执行以下建设标准,一.县道,一般不低于二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9米。二、乡道,一般不低于三级路标准 路面宽度不低于7米 三,村道.一般不低于四级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条件不具备的山区路段和因地形地貌受限的局部平原路段、可适当降低标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项目库管理.县道建设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担任项目法人 乡道,村道建设由乡、镇 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乡,镇,人民政府无力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 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担任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织对拟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法人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施工图设计。或设计方案,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列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筹集到位的入库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纳入国家.省补助范围。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至同类性质项目,并将项目调整情况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因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占用国有荒山、荒地时.按土地转用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县级公路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土地转用征收报批程序.乡,村公路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按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后建设使用.在划拔或批准用地范围内可以挖沙。采石、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违法收取费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执行,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九条.县道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乡道、村道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以及建设计划。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等进行现场公开。鼓励村民代表,社会人士担任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 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落实安全 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补助,市级奖励补助和县级配套。市级奖励补助标准为。县乡道二级公路一般每公里不低于500000元 三级公路一般每公里不低于200000元.村道路面宽度大于等于5米的一般每公里不低于50000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文件进行计量支付。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乡 村道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