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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专项经费 专项用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队伍日常管理、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治超站点建设等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县道不少于10米.二,乡道不少于5米.三。村道不少于3米.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拆除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在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 堵塞边沟.五、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 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六。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七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八 擅自更新采伐树木 九.其他损坏。破坏.污染 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有前款行为.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第三十七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短距离行驶的情形除外 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农村公路超限检测站 第三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三十九条,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村公路交通事故时 如涉及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查验损失,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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