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九。项或者第四十条的规定,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的 二 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三、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四、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