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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农村公路规划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对人民群众需求迫切、社会资本充足。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道路.提高等级、优先安排.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指导编制市,县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 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纳入全省公路数据库后执行.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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