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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农村公路规划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对人民群众需求迫切 社会资本充足。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道路,提高等级,优先安排。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指导编制市,县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纳入全省公路数据库后执行、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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