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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属经营性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爆破,钻探。打井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存放物资,设备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弃置矿渣 石渣,煤灰,残土 垃圾等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三。放牧、乱垦滥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堆放柴草垛 木料垛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毒鱼。电鱼 炸鱼等方式捕鱼 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对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工程设施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对河道和堤防等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责令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达不到标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失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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