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挖采砂石.取土 淘金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 属经营性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钻探 打井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存放物资。设备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等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放牧。乱垦滥种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 蛙塘.蓄水方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堆放柴草垛 木料垛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毒鱼 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 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 对使用毒鱼.电鱼 炸鱼等方式捕鱼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对河道和堤防等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责令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十五条规定 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达不到标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失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