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属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爆破。钻探、打井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存放物资 设备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弃置矿渣,石渣 煤灰。残土,垃圾等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三、放牧 乱垦滥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 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堆放柴草垛 木料垛的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对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对河道和堤防等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责令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不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达不到标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失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