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 属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属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 爆破.钻探,打井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 存放物资 设备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 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等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三,放牧。乱垦滥种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 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对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对河道和堤防等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责令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达不到标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失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