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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属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爆破,钻探、打井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 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存放物资 设备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 垃圾等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放牧、乱垦滥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毒鱼、电鱼 炸鱼等方式捕鱼,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对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对河道和堤防等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责令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达不到标准的,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失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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