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挖采砂石.取土.淘金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属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属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 爆破。钻探 打井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存放物资.设备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 残土、垃圾等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三。放牧、乱垦滥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 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对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对河道和堤防等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责令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不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达不到标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失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