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防御洪水灾害、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管理.整治,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治管并重,综合利用和服从防洪的原则.第四条市,县 含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乡,含镇。下同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 第五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浑河干流的红河与英额河汇合口以下至大伙房水库河段,苏子河干流的永陵大桥以下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建成区支流河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界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跨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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