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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河道利用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河道内水资源,兴建永久性拦水。引水 提水及抽取地下水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工程布局,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河流堤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利用堤段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常年性的维修养护,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 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河堤公路上修建的桥梁,涵洞必须保证行洪,第二十四条城市河道整治应当将园林,休闲 游乐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允许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利用堤防.开发滩地,水面.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治理.开发河道.河道治理后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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