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交通管理第四十七条,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各行其道,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故意损毁.移动。涂改隔离护栏.信号灯.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定停车泊位,对公共区域停车场实行专业化管理 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第四十九条.禁止未取得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 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禁行区及禁行时段内,禁止禁行车辆通行,第五十条.进入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市区主要道路禁止汽车鸣笛.禁止车窗抛物 第五十一条,班线客车。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第五十二条。规范客运经营服务秩序.禁止争抢客源 欺客宰客.拒载甩客,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举牌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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