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交通管理第四十七条,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各行其道 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故意损毁、移动,涂改隔离护栏,信号灯,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不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定停车泊位,对公共区域停车场实行专业化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九条、禁止未取得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 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禁行区及禁行时段内,禁止禁行车辆通行。第五十条.进入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区主要道路禁止汽车鸣笛.禁止车窗抛物、第五十一条 班线客车.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第五十二条、规范客运经营服务秩序.禁止争抢客源、欺客宰客,拒载甩客,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举牌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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