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交通管理第四十七条,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各行其道 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 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故意损毁.移动,涂改隔离护栏.信号灯、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定停车泊位,对公共区域停车场实行专业化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九条。禁止未取得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禁行区及禁行时段内,禁止禁行车辆通行.第五十条.进入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市区主要道路禁止汽车鸣笛。禁止车窗抛物,第五十一条.班线客车、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第五十二条,规范客运经营服务秩序.禁止争抢客源 欺客宰客,拒载甩客,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举牌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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