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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市交通管理第四十七条.车辆 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 各行其道 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故意损毁,移动 涂改隔离护栏,信号灯 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定停车泊位.对公共区域停车场实行专业化管理 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第四十九条,禁止未取得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 货车。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禁行区及禁行时段内、禁止禁行车辆通行。第五十条 进入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市区主要道路禁止汽车鸣笛、禁止车窗抛物。第五十一条、班线客车 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 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 第五十二条。规范客运经营服务秩序,禁止争抢客源,欺客宰客,拒载甩客.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举牌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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