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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市交通管理第四十七条、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各行其道 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故意损毁,移动,涂改隔离护栏.信号灯,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定停车泊位.对公共区域停车场实行专业化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第四十九条 禁止未取得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禁行区及禁行时段内.禁止禁行车辆通行,第五十条.进入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市区主要道路禁止汽车鸣笛 禁止车窗抛物、第五十一条、班线客车。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第五十二条。规范客运经营服务秩序.禁止争抢客源,欺客宰客 拒载甩客、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举牌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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