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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市交通管理第四十七条、车辆、行人按照交通规则通行.各行其道。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故意损毁.移动,涂改隔离护栏,信号灯,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定停车泊位。对公共区域停车场实行专业化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第四十九条.禁止未取得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禁止报废车,无牌照车上路行驶。禁止证照不全的出租车及各类客车.货车 农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禁行区及禁行时段内 禁止禁行车辆通行,第五十条.进入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市区主要道路禁止汽车鸣笛 禁止车窗抛物。第五十一条 班线客车 货运车辆一律进站进场待客待货 营运的农用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临时待货点待货,禁止随意停靠待客待货。第五十二条、规范客运经营服务秩序,禁止争抢客源.欺客宰客。拒载甩客,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举牌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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