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街道 车站、广场 公厕,公园绿地。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城市公共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整洁,美观.第二十六条.临街建筑.店铺。居民住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 管理规定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管护和秩序维护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 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 污水或者粪便。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 五。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排放不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养护单位修剪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街道整洁,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全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内部设施齐全。实行专人管理 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市区内无旱厕,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厕所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识牌、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 禁止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 污水排水管道,河道,第三十二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第三十三条,城市开发建设.城中村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未改造的城中村.按照标准建设垃圾收集设施 纳入市区环卫一体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加强排水管网维护管理、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禁止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设施排放污水,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三十六条.加强市区河道水域及沿河卫生管理、禁止下列影响河道卫生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沿河区域开展餐饮 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在沿岸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五,向沿河绿化带,河道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垃圾,六、擅自排放污水或者设置。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除 四害,工作,明确专人管理消杀。防止蛆蝇孳生。第三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本市养犬管理办法,禁止散养,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浪犬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都可以捕捉送至公安部门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场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