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 街道,车站.广场、公厕 公园绿地、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城市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整洁,美观、第二十六条,临街建筑 店铺、居民住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管护和秩序维护等工作.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 等废弃物,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四 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五。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排放不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气 废渣、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养护单位修剪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街道整洁、第三十条。公共厕所全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内部设施齐全、实行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市区内无旱厕、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厕所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识牌、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禁止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第三十二条.对工业垃圾 医疗垃圾 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第三十三条 城市开发建设。城中村改造 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未改造的城中村 按照标准建设垃圾收集设施 纳入市区环卫一体化管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 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加强排水管网维护管理,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禁止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设施排放污水,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三十六条、加强市区河道水域及沿河卫生管理.禁止下列影响河道卫生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沿河区域开展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二。擅自搭建建.构 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三.在沿岸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五.向沿河绿化带,河道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垃圾、六。擅自排放污水或者设置.扩大雨水 污水排放口.七。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除 四害,工作,明确专人管理消杀。防止蛆蝇孳生、第三十八条,养犬应当遵守本市养犬管理办法,禁止散养、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浪犬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都可以捕捉送至公安部门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场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