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 街道.车站。广场.公厕,公园绿地,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城市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整洁.美观、第二十六条、临街建筑。店铺、居民住户应当按照 门前三包 管理规定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管护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五 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禁止排放不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养护单位修剪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等废弃物 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街道整洁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全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内部设施齐全.实行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市区内无旱厕。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厕所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识牌,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行垃圾无害化 减量化和资源化.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禁止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 污水排水管道 河道、第三十二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第三十三条。城市开发建设,城中村改造 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未改造的城中村.按照标准建设垃圾收集设施,纳入市区环卫一体化管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加强排水管网维护管理、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 禁止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设施排放污水.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三十六条,加强市区河道水域及沿河卫生管理。禁止下列影响河道卫生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沿河区域开展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二。擅自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在沿岸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五 向沿河绿化带,河道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垃圾 六,擅自排放污水或者设置,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除,四害 工作 明确专人管理消杀,防止蛆蝇孳生.第三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本市养犬管理办法.禁止散养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浪犬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 都可以捕捉送至公安部门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场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