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街道。车站,广场,公厕、公园绿地、文化体育场所 河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城市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整洁。美观.第二十六条。临街建筑、店铺 居民住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做好环境卫生 绿化管护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五。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禁止排放不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养护单位修剪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街道整洁。第三十条。公共厕所全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内部设施齐全、实行专人管理 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市区内无旱厕 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厕所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标识牌、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 禁止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第三十二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第三十三条、城市开发建设 城中村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未改造的城中村。按照标准建设垃圾收集设施,纳入市区环卫一体化管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不得擅自拆除 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加强排水管网维护管理、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禁止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设施排放污水 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三十六条,加强市区河道水域及沿河卫生管理,禁止下列影响河道卫生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沿河区域开展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在沿岸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五,向沿河绿化带,河道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垃圾,六,擅自排放污水或者设置,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除、四害,工作、明确专人管理消杀 防止蛆蝇孳生,第三十八条.养犬应当遵守本市养犬管理办法 禁止散养.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浪犬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都可以捕捉送至公安部门指定的流浪犬收容场所。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