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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残墙断壁 危险房屋.建.构、筑物等 产权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使用人 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拆除,保持设计建造审批时的形态和色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 并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禁止在建筑物顶部 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擅自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临街门店应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门店标牌,牌匾、一户一匾牌 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无污损,城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行为,禁止搭设雨。阳。棚等、禁止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第十六条 禁止店外经营、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的经营业户必须配备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禁止油烟超标排放,第十七条、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用于发布广告的 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20,建筑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30,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 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 清洗或者更换 对有安全隐患的 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路名牌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在建.构 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 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构、筑物,公共设施 路面.线杆 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禁止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做到文明施工,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和公益广告,封闭施工。及时洒水降尘 对裸露土地采取绿化.苫盖等措施、施工场地外围禁止堆放建筑材料、工地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 并保持场地内及周边清洁.施工中冲洗的泥浆禁止直排下水道、禁止外泄污染路面,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和沿途抛撒 泄漏、禁止私自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倾倒处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不得泄漏,遗撒。第二十一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农贸市场 配套建设停车.排水,公厕。垃圾收运.消防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禁止擅自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及城市绿地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等。流动摊贩,商贩应当进入农贸市场 便民市场,经营 第二十二条.居民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标准建设。布局合理 功能完善。禁止私搭乱盖.乱圈乱占,禁止乱拉乱接各种线路。禁止堵塞消防通道、禁止楼道内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禁止毁绿种菜。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等措施.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放养家禽.家畜。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四条。破除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应的陈规陋俗,倡导和推广现代文明生活方式 形成积极向上的文明风尚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烧纸,裱糊红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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