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 根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 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 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 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 细化标准 整合资源.合理分工 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各区相应成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和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挥,协调.监督城市管理各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 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突发事件 四,完成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应当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三级财力支撑体系和投入增长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城市规模扩大。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使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