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依法处置 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 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 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各区相应成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挥、协调.监督城市管理各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 协调处置城市管理突发事件 四,完成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三级财力支撑体系和投入增长机制 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城市规模扩大,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使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