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 人 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 年.或从业5 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 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 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 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 培训、会议等,第五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六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