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 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 人,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或从业5、年以上 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造价师 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 含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会议等。第五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提供招标 评标现场服务、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