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 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或从业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 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 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会议等,第五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 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