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 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 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 万元以上、四 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 年、或从业5 年以上 并具有副高 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 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 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 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 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 自觉接受市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会议等.第五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一,制作招标文件 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提供招标 评标现场服务.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