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 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 第五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四 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 或从业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 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 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 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 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会议等,第五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提供招标 评标现场服务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