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 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 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 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或从业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造价师 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 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 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会议等,第五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 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