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 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 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 人 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或从业5 年以上 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 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 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 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 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 培训、会议等,第五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 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