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 年 或从业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 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 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 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 会议等。第五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 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六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