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 第五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 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 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年,或从业5。年以上 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工程师。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 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九 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 会议等。第五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 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