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 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企业法人或中介机构,第五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四.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其中物业管理师2、人 其从业年限不得少于10 年.或从业5,年以上 并具有副高,含副高 以上职称的工程师、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 人,工程。公共管理类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大专学历,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六 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 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积极参加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考核、培训.会议等,第五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负责以下事宜 一.制作招标文件,拟定招标方案及评标标准等,二,委托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提供招标,评标现场服务.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