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具有承接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能力要求的 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企业简历、三。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四,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一级资质 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物业项目.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 号、文件的第八条规定执行。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不按规定参加资质审验.量化考核以及信用档案扣分达1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投标活动。本年度内参加投标活动,有串通报价.恶意排挤他人,低于拦标价投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招投标流程、提供虚假预审材料.有明显可控技术失误两次以上的投标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未按物业项目退出程序退出.擅自中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 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三,物业管理方案 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四 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逾期提交的。二 提交时未密封的。三。密封处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投标的物业项目经理签字和企业公章的.四,投标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五、物业服务费用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六,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未如期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立即终止招标投标活动。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3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拦标价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