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开标,评标活动应在市房产管理局确定的统一有形场所进行,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由招标人主持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指派专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拟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及标准、拟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因投标人不符合投标条件或投标文件无效导致不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 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成员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于开标当日在市房产管理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及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打分,独自进行,否则视为废票 第三十九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现场答辩活动中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四十条、评标应当在保密 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对投标书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现场答辩进行评审打分 评标打分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计分时.各分项分值之和计算出投标单位综合得分.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第四十二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作出排序名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作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按排序名次选择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1 年内不得更换、1.名项目经理应当管理1 个物业管理项目,第四十五条,确定中标单位后3,日内、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 中标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 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双方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必须使用市房产管理局规范的文本 必须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事项。质量和费用,计费方式和收费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等要素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件,正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须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者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得分低于90,分或主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无故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以赔偿,中标人如未认真履行选聘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标准、质量 招标人有权及时中止合同.并重新招聘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