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 业主大会及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协议选聘、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市房产管理局信息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报市房产管理局。第十条,对于不同情况的物业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招标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新建物业前期物业招投标。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工作。招标人应当遵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1,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前完成,2 新建现售物业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 日完成 3、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顼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已投入使用的新建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 原收费标准不变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管理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条件下 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组织招标活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合同期满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三.已成立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的、应由业主大会负责组织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 四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提前中止合同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负责组织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工作.暂时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五,未成立业主大会、已投入使用的无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或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组织投标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授权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三 物业服务内容,要求及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五。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六 招投标过程发生费用的列支方式,第十二条。招标人应选择经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具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 代理机构 委托其进行招标事宜,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 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 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 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等.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基本情况.份数等,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六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 地点、方法与程序等、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内容、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 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并向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办理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招标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四,物业管理用房情况,五。招标文件 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七。委托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业主大会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向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三。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物业管理用房情况,五,招标文件.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七,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应当出具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并提供同于以上第 三.四、五.六 七 八,款的资料,区 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7 日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回执.第十六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备案前、应当委托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物业服务质量与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 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并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拦标价。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持区,县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办理网上公告业务,公告期不少于7、日.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三.招标资格条件和招标截止时间。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并向市,区 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告预审结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裁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收取资格预审资料的办法.资格预审资料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技术装备,财务状况以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证书,业绩等证明材料、资料必须真实.否则取消报名资格 外埠一。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投标的。要在大同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工商税务分别进行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向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告投标报名情况,经区,县 房产管理部门允许,招标人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另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采取协议招标,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二、金融机构。工业厂区等。三,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建筑总面积小于3 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招标人向1、个具备承接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 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不得少于2。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予以修改的 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应当书面或电子邮件报送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招标文件收受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资料,对招标文件收受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答疑,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发送给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