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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物业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 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第四十四条,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是指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和组合存款产生的利息与维修资金房屋账户中应得利息之间的差额部分。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按物业管理区域设分户账,按照增值收益总额与房屋账户利息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机构 并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 第四十六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提交由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受让人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相关手续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接受账目审计、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三,业主委员会换届或成员发生变化的。第四十八条,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 收缴同级国库,第四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核对维修资金账目一次.并建立业主查询制度。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利息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 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 使用,利息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 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向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一次维修资金对账单 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第五十条,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五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 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第五十三条.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维修资金交存 使用的服务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星级考评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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