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 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 沟渠.池。井 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所有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所辖各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第七条.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为统一管理 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