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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 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第五十七条、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第五十八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本办法补建 补交,续交后 变更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第六十条.本市其他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县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1 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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