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存、第九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条,商品住宅 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8.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第十一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核算到户。二 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房屋账户增值收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或幢设分户账.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按原产权单位或幢设分户账。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事宜作出约定、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按合同约定将首期维修资金交至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照每幢房屋建筑面积将应交存的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在交存维修资金时,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第十五条.经业主大会决议 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三,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四,业主管理规约。五、参与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六,业主委员会执行委员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任职的证明材料。七,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申请划转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确定账目管理单位,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与物业主管部门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为同一商业银行 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后 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资金划转,物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审查合格、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调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二 未成立业主大会但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出售公有住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或者未足额交存的,应当按规定补交,第二十条。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补交 续交维修资金、或者随物业费逐月补交,续交 市、县 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应当配合维修资金收取,交存等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代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应当将补交 续交维修资金及时划转维修资金银行专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划转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维修资金交存事项、出让人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上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须足额交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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