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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本着.政府主导 部门合作,群众参与 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要建立起县级路政员,乡级监管员.村级护路员的三级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第二十三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住建。国土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广泛宣传.增强爱路护路意识,组织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保护工作 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二十六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线杆 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二,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栅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杆,打场,晒粮、四 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 拴养牲畜等.五。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20米。第二十九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要限期拆除.更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定协议,农村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第三十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在乡道和村道出入口处及节点位置设置限行警示标志及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的需要.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更新采伐时。由采伐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完成路树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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