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强化监管、绩效考核 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 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 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 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 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七.有偿使用公路 桥梁冠名权的收入,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市 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 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 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 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