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 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 市。区 的奖励、二 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 乡 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 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 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 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七,有偿使用公路 桥梁冠名权的收入,八 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市 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 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 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