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 县,乡 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 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沿线受益车辆 厂矿 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七 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 市 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 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 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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