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由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 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 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与此同时 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 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沿线受益车辆,厂矿 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七、有偿使用公路 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市,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 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