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 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由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 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 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 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三 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 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 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 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筹集.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 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 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七,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 省.市,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 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 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