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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 专款专用 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 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 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 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 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筹集.五 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沿线受益车辆。厂矿 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七、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市,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 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 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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