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 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 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 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 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七,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市.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 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