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 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 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 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 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 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 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 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四,通过民主决策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 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七,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市.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 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 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 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 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 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 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 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