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多元筹集。统筹安排 专款专用 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 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市,区。的奖励、二,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 三,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四 通过民主决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七 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八、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 市、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 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剩余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 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