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 专款专用,强化监管 绩效考核 的原则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要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沧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突出县 市、区、的奖励.二 省财政每年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给予补助 县道每公里8400元 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县 乡.村道养护工程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要分别用于相对应公路的养护工程,三 县级财政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县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60元,乡 村道桥梁每年每延米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与此同时、要按照省财政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以1 1的比例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四,通过民主决策。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五、农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六。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七.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八 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省.市、县拨付的养护工程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养护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日常养护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不低于养护计划的50。的资金量拨付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剩余省,市,县财政分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于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完成.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养护计划,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