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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5号。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3年7月29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 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 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安排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九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程序 按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镇,村庄。可以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一、文物比较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 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 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的材料。三,有关保护范围的材料、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反映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及存续状况的材料。六,有关保护工作情况 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保留着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可以是不同时代的,但必须是真实的历史实物,三,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一公顷.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第十三条,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区位.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综述,二.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的材料,三,反映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材料,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清单、五.有关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因保护不力或者其他原因.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 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示。并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若情况继续恶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规划、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二,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三,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镇 村、域保护要求、四.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五,名城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与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六,完善城市.镇。村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八.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开发强度 体量 高度.形式。色彩等控制要求、九.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十.利用和展示的要求与措施、十一。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十二,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特点。二。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三.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四。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五 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七。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八。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九.规划实施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街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六条,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 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住宅建设,第三十一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第三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 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 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 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 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街区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 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 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保护规划逐步迁出。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成年代较久远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对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 构筑物 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并建立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区位图,保护范围边界示意图。二、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三 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四 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五,建筑的修缮 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 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向社会公布 并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保护,利用历史建筑提供科学依据的文本及图纸。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应当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一。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 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用房 第三十七条,历史建筑应当按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 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调整、撤销其历史建筑称号,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设立统一的标志牌 并标明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第四十条,在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 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七、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八。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九 随处倾倒垃圾 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十 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十一、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当地历史沿革,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 研究和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对当地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有关专业人才以及民间艺人传徒 授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批准调整.撤销历史建筑称号的。其批准无效,由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 项 第,五,项.第。六。项 第 七.项规定的 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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