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对各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考核体系。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情况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完善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一 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审核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及日常养护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工作、二,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筹集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建立健全对乡镇政府的考核机制.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一,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二,拟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汇总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 三,审核辖区内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四,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大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五。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并负责组织验收.六.协助本级政府广泛推行以乡镇为单位的农村公路市场化日常养护机制。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乡镇实际,拟定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 畅通,二,按规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三,负责筹措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四.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五,积极推行乡村公路市场化日常养护机制、组织协调村道沿线受益村群众按照 一事一议 的方式实施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各乡镇要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村委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制定村民护路爱路公约。筹措日常养护资金,积极配合乡镇政府推行市场化日常养护机制.第十二条 县级公路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农村公路新建、改建的项目 公路绿化应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