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行为。拆除或无条件恢复、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作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 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完成审批手续领取采伐证私自采伐的 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伐。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停止补助资金拨付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